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宿发改财金〔2022〕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宿州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宿州监管分局
2022年9月21日
宿州市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
融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22〕32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推动、平台支撑、风险共担、普惠便企”原则,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为重点,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推动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共享,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偿机制,在企业自主申请、诚信合作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宿州信易贷平台),采取“线上+线下”一体化金融服务模式,打造金融供给与企业融资需求常态化的在线对接平台,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低、信用服务机构效率不够高、信用评级风险容忍度低、金融机构专营服务团队不健全等难点痛点,形成多方联动、合作共赢的综合金融服务机制,构建以精准数据画像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新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力争全市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30%,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20%,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5%;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超过上年,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形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融资服务功能健全的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数据归集率达到100%,平台当年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全市当年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比例超过50%。
到2025年底,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创新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数据库、市场主体入驻平台动态全覆盖。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和便利度显著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逐年提升,小微企业“首贷户”持续增加,贷款利率保持平稳态势。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易贷平台支撑
1.夯实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基础。加快建成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线上集成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各类信息,为企业在线提供综合融资信用服务。线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窗口,方便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等对接撮合,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融资解决方案。把握信易贷政策方向,坚持业务需求导向,持续提升和完善信易贷平台服务功能,支撑信易贷工作稳步开展。推动宿州信易贷平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徽省节点、宿州市数字金融服务平台等技术对接,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应用协同,将宿州信易贷平台打造成为“上下联通、横贯部门”的全市融资信用服务总枢纽,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服务便利化水平。将宿州信易贷平台建成综合性融资信用平台,实现企业主体集聚、金融产品展示、融资需求集中、中介机构服务、信用画像精准,不断丰富平台内涵,增强平台影响力,力争两年内,争创成为“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特色示范平台”。为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精准掌握中小企业融资情况和工作成效、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合规监管与考核督办等提供数据和决策支持。为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中小企业等提供基础信用信息服务,打破银企信息不对称,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宿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推动金融机构进驻。大力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信易贷平台,重点推动辖区内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入驻,2022年3季度前,全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入驻比例达到100%。引导和支持国企独资或控股的担保、小贷、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入驻,鼓励开发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力争2022年底前,全市地方金融组织入驻比例达到80%以上。创新推动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与信易贷平台合理化对接,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实现信贷业务线上线下有机结合,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责任单位: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发动中小微企业入驻。坚持属地动员、行业指导、为企服务的原则,通过政策宣讲、网络发布、短信提示等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推介,依托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宣传发动辖区内法人企业自主入驻平台。持续优化和简化入驻平台,做到易懂易办,支持创新工作举措,将宣传入驻嵌入企业年报、纳税申报、资金争取、招标投标等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在市场主体同意入驻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入驻,2022年9月底前,入驻平台法人企业总数不少于辖区内存续企业总数的40%。2022年12月底前,入驻比例不低于80%。指导企业通过信易贷平台,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发布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签署信用承诺书、采集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授权入驻平台的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二)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4.深化信息归集共享。依据《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定《宿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归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奖补、纳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物流、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用信息,细化制定宿州市信易贷数据归集共享目录,确保中小微企业画像精准清晰。依托宿州市数据中台、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系统自动化连接为主、线下人工操作为辅的数据归集共享模式,确保数据传输安全稳定、高效便利、准确及时。通过综合融资信用服务扩大信用数据覆盖面,加强中小微企业信易贷业务数据的归集共享,构建科学规范的金融合作生态环境。强化信易贷数据归集调度,非垂直行业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务必实现全覆盖,垂直行业部门要加强同国家和省对接沟通,争取支持,获取数据。积极发挥宿州市信用协会招引信用服务机构、搭建信用发展平台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5.建立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加快构建政府、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及企业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和金融征信相结合、贷前贷中贷后全过程监管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全覆盖。健全白名单推介机制,依托宿州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信用状况良好白名单企业,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推动建立“白名单”资源库,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市级分行或地方法人银行以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审贷的主要依据,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参与。支持重点行业部门自行开展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推送宿州信易贷平台,为入驻金融机构放贷内控审核、风险防范、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
6.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将宿州信易贷平台作为金融产品宣传发布、信贷全流程管控的重要系统之一,将信易贷工作作为金融信贷的重要模式之一。推动入驻平台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全部进驻平台,开设金融产品超市。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支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照单独人力资源、单列信贷计划、单独信贷评审、单独考评激励约束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参与信易贷平台。通过设立“中心”模式,推动金融机构增强专业团队、创新服务模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金融机构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开展“信用信息+重点行业或场景”信易贷示范工程建设,创新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本地化融资产品,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深化推广税融通、金农E贷、信E贷、4321政银担合作等产品,支持面向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对银税互动、有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信贷担保业务。支持银行机构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拓展环保绿色信贷,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范围。支持金融机构优化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加大对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续贷支持,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推动金融机构下沉支持小微初创企业,推出“首贷”产品。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实现入驻机构在宿州信易贷平台上的融合互补,加快建立在线一站式交易,打造智能便捷的服务流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担保公司,市有关单位)
7.建立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多元化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和共担机制,将信易贷与贷前、贷中、贷后等政策性金融产品深度融合,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共享各类政策性金融产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制定补贴激励、首贷激励、贴息政策等事前分担措施,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事中防控措施,专门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事后风险分担,同时,加大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农业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创业贷款贴息的推广力度,鼓励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市财政局、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有关单位)
8.加快信易贷示范建设。将“银行金融机构+政府支撑”模式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作为平台示范金融产品,面向社会推广。开展中小微企业信易贷示范县(区)建设,结合信用镇村、信用园区创建工作,创建信易贷试点镇村,鼓励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监管和政策服务机制,促进信易贷工作做强做大。推进各类经济开发区全面实施信易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进园区,助力园区企业发展,简化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缩短银企对接时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风险监测处置和金融风险防范
9.建立反欺诈风控机制。通过宿州信易贷平台,开发建设全覆盖、多维度、智能化的风险监测模块,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建立宿州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欺诈风控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10.建立失信约束机制。对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有关部门查实,通过宿州信易贷平台、信用宿州网站对外实时公开曝光,将失信记录纳入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依规推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11.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在宿州信易贷平台注册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其申请我市各级财政性资金扶持和奖励以及办理相关政务业务时,各有关部门应开放绿色通道,先行受理。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信贷额度、利率、保险费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持续给予优惠扶持。实时发布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产品创新、业务成果、成功案例以及企业融资进展等信息,实现机构与企业互评互选,构建诚信合作的融资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宿州银保监分局)
四、建立健全组织保障
12.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在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单独建立信易贷工作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宿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共同参与,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区、园区开展信易贷工作,推动信易贷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助力中小企业融资作用。加大宏观调控指导力度,建立信易贷产品推广机制,确保推广工作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推动银行机构对接宿州信易贷平台,创新信易贷产品,加大信易贷业务投放力度。强化信易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推动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研究制定宿州信易贷平台实施细则,确保信易贷程序合理、操作便捷、落地见效。实施信易贷专项行动,研究制定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行动方案,分解任务,动员部署,协调调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宿州银保监分局牵头,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面向全国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优秀大数据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其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信易贷工作,不断完善评级模型及方法,积极参与尽职调查,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用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信用评级报告作为合作银行授信的主要依据,并负责贷后监测。稳妥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评价验证报告,供金融机构交叉验证。按市场化原则向合作银行提供贷后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强化活动宣传力度。加强信易贷平台推介,依托现场会、政务服务大厅、信用门户网站、各类媒体等平台载体,引导企业注册,解读信易贷政策,推介金融产品等,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宿州信易贷平台知晓度,扩大注册企业覆盖面,提升信易贷社会影响力。积极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加强统计通报考核。定期督导考核各地各部门信易贷工作成效,信易贷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目标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定期统计、分析、通报信易贷工作进展情况及风险监测状况,重点突出信用贷款的规模占比、信易贷增速等核心指标。支持信易贷开展情况纳入市级金融机构考核和财政性存款资金调度。信易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充分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考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
16.严格工作纪律要求。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格确保信息安全,依托技术手段、流程管理来实现传输的及时性和稳定性。除依法依规可向社会公开的数据外,金融机构应当获得企业授权后方可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加工、分析和使用。数据传输和接收单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志,完整记录数据访问、操作等信息,避免越权操作,进一步完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信息安全相关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信易贷参与方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合作银行要着力创新审贷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发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信用服务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向参与企业乱收费,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资格。银行执行优惠利率情况,由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进行监管。参与企业要恪守诚信,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取消企业参与信易贷资格,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贷款及损失,并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
附件:1.宿州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施细则(试行)
3.宿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附件1
宿州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任 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大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朱大忠(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主任(局长))
庞 军(宿州银保监分局局长)
张 超(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吕金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赵志柱(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马皖江(宿州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王北安(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胡 平(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刘 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彦(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李 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学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朱 强(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景军(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宋 军(市公安局副局长)
申 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罗林友(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吕亚利(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邵作青(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刘欢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 慧(市科技局副局长)
仇 索(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玉清(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 龙(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红光(市投资促进中心副主任)
晏荣会(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冉 昊(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保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调研员)
王景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龚朝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四级调研员)
李庆旺(市城市管理局市政设施管理处主任)
雷 鸣(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魏启宏(埇桥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陈 虎(灵璧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王 岩(泗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胡永乐(萧县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
陈晓强(砀山县县委常委、副县长)
邵广真(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高 云(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林(宿马现代产业园党工委副书记)
宿州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宿州银保监分局,朱大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志柱、马皖江、王北安、刘翀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附件2
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22〕323号)等文件要求和信易贷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宿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新增贷款需求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的处于存续期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本细则的信易贷产品专指政府和银行合作开发的金融产品。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三条 企业注册登录宿州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易贷平台),发布融资需求,授权信易贷平台开展信用评级。依据市场化机制,自愿选择合作银行开展贷款授信,在确定合作银行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在经企业选择并授权后,信易贷平台1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授信建议等,及时将信用评级报告推送至合作银行。信用评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现场核查报告、互联网侧大数据风险评估、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评价报告等。
第五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授信材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等材料后,线上审核的金融产品,合作银行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易贷平台出具授信批复或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说明,1个工作日内未能作出明确回复的,企业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银行;线下审核的金融产品,视合作银行线下审批流程确定时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合作银行15个工作日内未能作出明确回复的,企业有权另行选择其他合作银行。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以合作银行授信批复额度为依据,实行见贷确认,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第六条 合作银行在收到确认函取得放贷权限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在放款后在平台上进行贷款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成功放贷、放贷额度、放款时间及相关原始凭证等信息。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七条 单户企业授信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支持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企业其他费用。信易贷平台公共信用数据依法依规无偿向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共享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尽职调查、贷后监管等服务型增信业务的,按照市场化、最优惠的原则向获贷企业收取服务费。国家和省对信用服务费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贷后监测
第八条 获贷企业应自觉接受金融机构贷后日常监管,依托信易贷平台,实时更新企业有关信息数据(不涉及企业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平台将按月推送企业分析报告至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合作银行,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做好大数据预警分析、风险预警防范等工作,涉及获贷企业的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报送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参与各方应共同研判风险,强化预警,及时处置,全面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章 风险分担
第九条 依据“风险共担、权责相当”原则,建立信易贷风险补偿机制。每年依据实际发生不良贷款规模,由市级财政据实兑现给合作金融机构。具体风险补偿条款在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的单个银行较上年度的增量信用贷款不良率不得高于该行本年度全部信用贷款不良率。支持县级、园区财政同步设立安排一定规模风险补偿资金,并依据风险补偿实际需要拨付。同一笔贷款,银行不得重复向市级和县级风险补偿资金提出代偿申请。风险补偿资金仅用于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代偿。贷款损失承担比例:合作银行承担20%,其余由贷款主体所在市级或县级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及相关合作协议约定予以承担。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依据银行授信批复,为参与企业提供确认函。
第六章 代偿机制
第十条 代偿流程。当发生企业贷款逾期,合作银行向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代偿确认书》,政府机构、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和风险分担比例分别确认代偿义务。原则上每年6月份、12月份开展一次代偿业务清算。发生代偿后,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牵头,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企业属地政府或园区予以配合,追偿所得按各方实际代偿比例返还。
第十一条 代偿控制。单个银行的年度代偿限额原则上为该机构上年度末较前年末信易贷贷款本金余额增量的3%,最高代偿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就低原则确定代偿限额。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平台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预警。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暂停其信易贷业务。首年参与信易贷工作的各金融机构无法统计上年度开展信易贷贷款本金余额的,按照上年度单个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余额统计,达到代偿限额时,暂停信易贷业务。
当全市信易贷代偿额达到信易贷贷款总额的2.5%时,暂停受理新增业务。经市信易贷领导小组办公室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报请市信易贷领导小组研究后再行恢复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单个金融机构年度信易贷余额增量统计方法需要优化调整的,报请市信易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建立信易贷信息定期汇报与披露机制。信易贷平台需每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披露信易贷的开展情况,包括贷款余额、平均单笔贷款金额、平均贷款利率、平均贷款期限、贷款逾期及代偿情况。每年的一季度需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中小企业信易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中小企业信易贷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由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出具。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2年10月—2024年9月),如无特殊情况,到期后进入常态化实施阶段。如需优化调整,报市信易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宿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3
宿州市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覆盖范围 |
责任单位 |
更新频次 |
完成时间 |
|
1 |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
营业执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登记状态、登记机关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变更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所属行业类型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股东及出资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分支机构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成立日期、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状态、分支机构登记机关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编号、出质人、出质人证照/证件号码、出质股权数额、质权人、质权人证照/证件号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期、公示日期、状态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企业年报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是否有对外提供担保信息、从业人数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类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抽查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三年抽查不合格次数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2022年10月 |
||
2 |
司法信息 |
法院判决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案号、原告姓名/名称、原告身份证号码(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被告姓名/名称、被告身份证号码(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判决结果、执行法院、所在地、发布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裁判文书) |
全市 |
市中院 |
实时 |
2022年9月 |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 |
案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法院、立案时间、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中院 |
实时 |
2022年9月 |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执行法院、所在地、立案时间、发布时间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中院 |
实时 |
已共享 |
||
破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破产案件案号、破产类型、企业破产程序受理时间及受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姓名、结案方式及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中院 |
实时 |
2022年9月 |
||
3 |
纳税信息 |
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级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税务局 |
年度 |
2022年9月 |
非正常纳税户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非正常纳税户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税务局 |
实时 |
2022年9月 |
||
欠税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是否欠税、欠税金额、税种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税务局 |
实时 |
2022年12月 |
||
纳税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年增值税应纳税金额、近一年增值税实际缴税金额、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金额、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税金额、连续正常缴税周期(月)、最近一次正常缴税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税务局 |
实时 |
2022年12月 |
||
4 |
住房公积金信息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年月均缴存人数、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周期(月)、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月度 |
2022年9月 |
5 |
社会保险信息 |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一年月均参保人数分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一年月均单位缴费金额分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月份 |
市级层面数据核验(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月度 |
2022年10月 |
欠缴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是否欠缴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月度 |
2022年10月 |
||
6 |
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价内容、评价结果(或等级)、认定依据、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结果有效期、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
年度 |
2022年12月 |
|
7 |
进出口信息 |
海关注册信息 |
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注册编码(企业注册号)经营类别、海关注销标志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宿州海关 |
实时 |
2022年9月 |
海关信用等级 |
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注册编码(企业注册号)、信用等级、适用信用等级时间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宿州海关 |
实时 |
2022年9月 |
||
8 |
商标和专利信息 |
企业商标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标名称、申请号/注册号、申请人中文姓名/名称、申请日期、国际分类专用期开始日期、专用期结束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月度 |
2022年10月 |
企业专利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专利)号、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地址、申请日期、发明(设计)人、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日期、法律状态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月度 |
2022年10月 |
||
9 |
不动产信息 |
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
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用途坐落、面积、使用期限、登记机构登记时间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 |
2022年9月 |
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信息 |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件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抵押人、抵押登记时间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时 |
2022年9月 |
||
10 |
软件著作权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软件著作权人、软件著作全称、首次发表日期、版本号、软件著作分类行业分类、登记号、登记日期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市 |
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
实时 |
2022年12月 |
|
11 |
行政管理信息 |
行政许可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行政许可类别、行政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具体共享字段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状态、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实时 |
已共享 |
行政奖励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奖励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奖励决定文书号、行政奖励内容、奖励决定日期、有效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实时 |
已共享 |
||
行政处罚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实时 |
已共享 |
||
行政强制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强制文书号、行政强制执行理由、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实时 |
已共享 |
||
12 |
水电气费缴纳信息 |
水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层面(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月度 |
2022年9月 |
电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网户号、开户日期、用电类型、地区地方名(市级)、地区地方名(市级)价值等级、风险等级、近3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6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一年月均用电金额、当前是否欠费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宿州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月度 |
2022年9月 |
||
燃气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燃气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层面(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月度 |
2022年9月 |
||
13 |
科技研发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研支持信息(实验室建设、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人才认证等)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实时 |
2022年9月 |
|
14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息、农民住房财产权信息 |
市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经企业授权) |
全市 |
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
实时 |
2023年6月 |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