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2008-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8-12 16:59
文  号: 宿发改价费〔2020〕130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42588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8-12 16:59 编辑: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财政局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宿发改价费〔2020130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体局,市直属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费〔20169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调整标准为:省一类园每生每学期1850元(每生每月370元);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1250元(每生每月250元);市二类园每生每学期900元(每生每月180元);市三类园每生每学期750元(每生每月150元);普通园每生每学期600元(每生每月120元)。

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或因病休假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1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连续每满30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1个月保教费;连续不满30日的不计退费。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四、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准确,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另行部署。

六、执行时间:自2020年秋季学期执行。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政策。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教育体育局

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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