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12 17:47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和市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宿政发[2012]6号)及《民政部、财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下同)民政部门举办的为孤、弃、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孤残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和有关事项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第三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四条  实施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完善服务功能为导向,坚持加强设施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完善管理机制相结合,以满足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需求,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五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综合考虑人口总数和孤残儿童、城镇三无人员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做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实用。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由政府主导实施,同时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

(三)坚持规范建设、严格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安徽省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  建设目标及项目构成

第六条  2010年开始,到2012年底,新建、扩建4个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计划新增床位410张,使全市每个县都有一所设施较完备、功能较齐全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2012年,泗县新建一所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110张床位。

第七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房屋建筑包括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场地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消防、网络和无障碍设施等。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40/床,其中直接用于孤残儿童、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医务、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九条  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按1500元控制。

 

第五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条  新建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场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的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和城镇三无人员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二条  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儿童用房、城镇三无人员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应分别设区。其中儿童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并将其居室等生活、康复、教育等用房进行有机结合;采取类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2010-2012年,总投资2460万元。其中,省财政承担1722万元(即每张床位承担4.2万元),县级财政承担738万元(即每张床位承担1.8万元)。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用于县级社会(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修改造。2012年,泗县110张床位,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7:3负担。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另文下发)实施,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县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至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情况,排定所辖县实施顺序,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民政厅。

第十六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新建机构的,出具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

(二)当地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立项批复;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内容包括:配套资金保障、有关建设规费减免、建设期限、保障措施等。

 

第八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纳入建设规划的项目,按照规定的规划设计标准,在本年度内完成项目基本建设任务,第二年6月份前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组织实施,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协调机构。建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建设规划、制定建设标准、下达建设任务、管理制度制订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对全市完成目标任务负总责。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包括编制规划、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统计报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细则》执行(另文下发)。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