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12 17:47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12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村、社区)、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逐步解决城乡全体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十二五规划要求,今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市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目标任务达到309.2万人,其中埇桥区83万人、灵璧县61.9万人、泗县47.5万人、萧县68.8万人、砀山县48万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l0个档次,由个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纳。

2.政府补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2)省财政和试点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3)对城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后,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父母参保,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三)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后享受待遇。

(五)保障水平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对个人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重点工作

(一)拓宽筹资渠道,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县(区)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要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既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又要确保参保人缴费补贴及时到位。要加强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困难的城乡居民参保。

(二)强化基础平台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区)要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注重调整充实人员队伍,提高工作人员能力素质,适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需求。要依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的操作规程,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经办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试点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此项工作纳入今年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建立包保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和干部包村(居),村(居)领导包户,党员干部包居民四包责任制。通过落实包保责任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定期发督查通报等方式,确保此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协调配合推进。各县(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争取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在总结借鉴前几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组织的发动村组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对未参保人员进行摸底,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实行开座谈会、摆家常、送资料到户、文艺演出、现场会、发放仪式等各种老百姓易接受、易理解、易吸收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惠民政策,让群众自愿主动积极的参保,再掀居民参保高潮。

(四)加大培训力度。在充实县、乡、村三级经办工作力量的基础上,定期举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对各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全面培训,使之成为一支懂政策、熟悉业务的基层经办服务队伍。

(五)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月通报和指导检查制度,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度,对发生违规问题的,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便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周报告、月调度、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完成。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