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4-04-21 16:43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2014年继续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扶助,扶助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对于计划生育手术三级、二级、一级并发症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300元的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