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
首 页
首 页
领导关注
工作动态
亮点观点
图看民生
政策措施
暖心行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民生工程
>
民生工程沿革
>
2011年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
发布日期:2013-12-16 16:41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背景颜色:
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从2011年起,年人均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
打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