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2013-12-16 17:10 来源: 宿州市财政局 作者:msb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不低于40元、30元、30元、10元。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