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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7 15:11编辑:价格监督检查局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字号:阅读: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发改价检处〔20189

 


当事人基本情况:

被处罚人: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位于宿州市西昌北路175号(中医院门旁)。法人代表:黄乾,联系电话:0557-3500500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16日至93日我们依法对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2017年的司法鉴定收费活动进行了行政执法检查。经查,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在201711日至20171231日期间存在以下价格违法事实:

一、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在2017年开展异地司法鉴定过程中,收取异地鉴定产生的租车费、办案人员的误工补助费、出诊费等,这些费用未在你鉴定所司法鉴定标价公示牌上进行标示。

二、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文件规定,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在2017年开展的伤残及三期鉴定最高限可以收1430元,你所有部分实际收取1500-2500元不等;在你所开展的伤残鉴定最高限可以收770元,有部分实际收取1000-1500元不等;在你所开展的损伤程度鉴定最高限可以收770元,有部分实际收取1000-1500元不等;在你所开展的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及医疗纠纷鉴定等司法鉴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准收费。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共计多收司法鉴定费42250元(具体明细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收费统计表》)。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登记表、鉴定费统计表及司法鉴定档案复印件为证。

责令改正的内容:

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1122日向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宿发改价检退〔20189号),有经当事人签字的《责令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为证。责令你所在7日内将42250元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你所在规定期限内将42250元全部退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有退款清单、委托人出具的收条及身份证明和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的承诺书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你所认识到以上问题之后,立即着手进行了整改,在检查组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你所就开始积极联系被鉴定人退还多收费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事后也积极完善材料手续,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对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超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共计42250元,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计22000元。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限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22000元上缴到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埇桥支行,账号:1312047109024931810

加处罚款告知:

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逾期未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物价局或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进行复议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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