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委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委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务用车以保障工作为目标,用于保障企事业单位公务出行,车辆需安装行车记录仪和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 公务用车驾驶应安排专人,不得固定给个人使用。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认真落实“六不得”要求,严格限定用车范围,严格用车审批,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私车租用。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不得使用公车油卡或公款为私家车加油,不得将私家车维修保养、洗车等个人消费转嫁由公款开支,不得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每月进行公示。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将公务用车带回私人住所或其他场所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出差外地公务不能返回停放的,其公务用车停放在安全规范的地方,待公务完成返程后,及时停放到规定地点。严禁非公务活动,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学校、景点、宾馆、商场、酒店、住宅小区、休闲娱乐场所等地。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和完善详细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杜绝各类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现象发生。派驻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对各单位公务用车使用情况不定期监督检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