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等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委机关及委属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原则;
(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岗位需要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一)晋升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三年内,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但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或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
4、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或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二)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在近三年内,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任副主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4、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担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五条 破格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动议
第六条 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七条 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建设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八条 初步建议向委党组书记报告同意后,由委分管人事领导就有关事项与市委组织部通气,同时申报《科级干部备案预审登记表》,经组织、人社、编办批复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第九条 根据酝酿情况,综合纪检等有关方面建议,办公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工作方案,报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相关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分类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四)办公室汇总推荐情况,向委党组汇报推荐结果。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推荐委机关科级职位人选,参加推荐的人员为委机关全体人员、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推荐委属单位科级职位人选,参加推荐的人员为委机关全体人员、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该委属单位全体人员。
第十三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
委领导(由委党组书记听取意见)、委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干部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充分酝酿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群众公认度不高,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预告。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组织相关人员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与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十六条 组织考察。委党组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委党组研究。考察时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严格审核干部档案,对“三龄两历一身份”有疑义的不得上会研究;二是对拟提拔对象年初集中填写的《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考察组初核后,认为需进行查核的,提请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查核,凡经查核有瞒报或不如实报告的,不得提拔,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三是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出具廉政鉴定;四是对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须查清。
第十七条 干部考察应当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表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向委党组书记汇报。正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酝酿在党组成员之间进行。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察组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纪检意见、档案审核及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的委党组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进行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一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实行任前公示制度。经委党组研究的拟提任人选,在全委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不影响任职的,考察组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委党组报告,办理备案和任职手续。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属实、影响任职的,考察组将公示结果及调查了解情况向委党组报告,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任职。
第二十二条 对拟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由委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分别进行任前谈话。驻委纪检组组长按照规定对拟任提报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二十三条 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和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公室及时向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负责组织试用期满考核。考核主要采取个人书面总结、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二)测评和个别谈话范围:委机关全体人员、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办公室将考核情况整理汇总,形成考核报告,向委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报告。
(四)经委党组会议研究,能够胜任现职的,办公室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自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起算。不能胜任现职的,按党组研究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五)正式任职干部由其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遵循《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交流、回避及纪律和监督等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降职使用。其他需要免职、辞职、降职的,应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中关于免职、辞职、降职各项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