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我委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我委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申请予以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五)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委办公室对各科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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