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16〕35号)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业创新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1.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准入门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养老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等,排在第一位的是牵头单位,下同)
2.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最大限度减少核准事项、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的原则,及时修订我市核准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目录范围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严禁备案机关借备案进行变相审批。对不涉及环保、安全、新增用地事项,且对外部环境影响较小的技术改造项目,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等)
3.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动态优化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规范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制度,公布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商业银行涉企收费清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收费清单。全面推行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物价局)等)
二、进一步强化要素资源保障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三五”期间,市、县区(园区)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进行综合奖补、担保支持。各级财政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企业技改资金等竞争性领域涉企支持资金,不得设置所有制限制,可采取后补助、股权投资、财政贴息、运营补贴、担保支持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
5.落实民间投资税费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政策,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制度性交易、物流、人工、电力等成本。对民间投资新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投资经营初期确有困难的,可按国家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再投资力度。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除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上一年度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减按40%收取,连续3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
6.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抵押品范围,推广应收账款、保险保单质押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加快推广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试点权限,放大试点效果。扎实推进“4321”新型政银担、“税融通”、“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开展。积极推进市、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参与民营企业专项建设基金担保业务试点,凡我市列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清单的民营企业项目需由省担保集团提供担保增信的,我市及各县区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配合参与项目调研,并在各自担保能力范围内给予分保支持;分保费率按各政策性担保公司最低担保费率执行。(人行宿州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
7.有效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特定对象实现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认真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要求,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考核。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下放县域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推广无还本续贷。完善过桥贷款政策,落实省财政拨付资金调度政策,市、县(区)按不低于2倍规模配套,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池,适当扩大政策支持范围,确保年度资金周转频率不低于12次。(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等)
8. 鼓励扶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融资的各项奖补政策。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市政府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科技板或农业板挂牌的企业,市政府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在省股交中心首次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3%再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非上市挂牌企业首次实现股权融资的,市政府按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相应股权投资机构按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农委等)
9.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引领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各级政府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各类项目建设。支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与民间产业资本捆绑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积极对接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力争我市企业5年获得省基金投资40亿元。支持产业发展基金与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合作“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开展生产制造、产业转型升级、境外资源开发等。(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10.保障民间投资用地需求。民间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争。民营工业企业在各类园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单宗土地出让金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最迟付款时间可放宽至一年。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依法通过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增加土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市国土资源局)
11.加强民间投资人才智力支持。不断推进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以宿州公共招聘网、宿州人才网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依托,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用工的能力和水平。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或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除省一次性奖励外,市、县区(园区)财政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区(园区)按市资金50%予以配套支持。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除省里补助外,市财政按照省里支持力度1:1给予补助,县区(园区)财政按适当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在全市紧缺人才引进时,帮助民营企业面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并提供政策支持。对引进年薪达50-150万元,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人才,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市、县区(园区)承担70%。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技术入股、提高薪酬、股权分红激励等多元化政策吸引海内外高端人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三、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12.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等)
13.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落实《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实施方案联审机制,加快推进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示范项目,定期发布PPP项目清单,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经营-移交(T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市政、交通、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公布项目清单,引导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14.引导民间资本助力“三重一创”。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三重一创”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参与建设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培育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加快建立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推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参与“三重一创”建设的民间投资主体,平等享有专项引导资金、金融支持等各类要素保障政策。(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
1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民办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杂费,免费获得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激发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活力,将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包括一级儿童医院、一级精神病医院)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高审批效率。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对口帮扶等任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公办医院建设规费减免优惠。全面放开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价格。民办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机构执行相同标准。(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等)
16.大力支持创业创新。通过财政补贴、场地建设补助等方式,引导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按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发展,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市政府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给予10-30万元补助,市财政按1:1配套给予支持;对新建立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县区、园区按市资金的50%予以配套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闲置厂房、校舍等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民营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利用3年时间对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者轮训一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
1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其他重点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改制。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投资公司,搭建产融结合的投资运作平台。(宿州银监分局、人行宿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工商联等)
18.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调整和优化国有资本流向和投向,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发挥国有资本在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吸收合并、资产置换等方式,加快市城投集团、工投集团、交投集团等的上市或核心业务上市步伐,到2020年,三大投资运营平台公司下属的竞争性子企业至少要有三分之一完成混合所有运营模式改造。适时推广宿州市种子公司、宿州市保安服务公司等的改革模式,对盈利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国有股权转让等方式,与国内优势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实施股权多元化。国有、集体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引入民间资本的,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原单位相关资质、资格可在有效期内沿用。(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市工投集团、市交投集团)
四、进一步促进重点行业民间投资
19.大力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市财政增加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设备补助等方式,引导企业开展适应供给侧改革、消费需求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降本增效,积极组织现有规上企业年度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争取省工业投资综合奖补设备后补助。搭建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依托省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1+44”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以及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入驻服务机构,及时发布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项目信息等内容。(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
20.促进房地产投资平稳增长。支持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要求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暂时买不起房的居民特别是非户籍人口先租房,对其中难以承受市场化租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给予货币化租金补贴。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信贷支持力度。优化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各县区政府要搭建棚改货币化安置服务平台,鼓励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进入平台,公布房源信息和信贷产品,给予棚改居民适当降价、折扣或让利等优惠。(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工商局等)
21.推动批发零售业创新转型。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对实体零售创新转型予以支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的落实,以规划引领民间投资有序投资新型批发零售业项目。加强新型批发零售业的招商力度,尤其加大县城批发零售业的招商和引进。加快推进苏宁云商宿州广场、南翔恒泰商贸物流城、国购广场等项目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引导传统批发零售业向电子商务转型,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市场主体。(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招商局等)
五、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22.创新招商理念。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以“工业项目、招大引强、税源企业和环境保护”为导向,坚持引资引智引技并举,努力打造优惠政策、优化环境、优质服务、优秀创意“四优”品牌。完善产业招商路线图,突出精准招商、战略招商、产业招商和以商招商,着力引进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项目,集中力量发展重大项目和产业配套项目,努力实现引进一个、形成一链、带动一片的招商引资新格局。(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
23.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坚持招商周和双月推介活动,进一步推进领导带头招商。各县区、园区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加大招商组、招商团招商力度,优化整合驻外招商力量,抽调、选派精干人员长期驻外招商。市直单位强化“一岗双责”意识,一把手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2-3名干部职工专司招商,从市直部门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招商一线挂职锻炼。推行委托招商,按照《宿州市委托招商奖励办法》,鼓励国内外专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参与我市招商活动。(市招商局、市委组织部等)
24.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宿州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鼓励集中力量聚焦园区招商,实施加分考核鼓励引进500强企业、总部经济、新兴产业、首位产业、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等。建立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库,对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调度。实施第三方考核,采取抽选、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招商引资考核,将考核和业绩透明化。实施项目追溯考核,对于列统项目实行两年或三年内追溯考核,流失项目或停滞项目在当年考核中相应扣减分值。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等)
六、进一步强化政务服务
25.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涉及民间投资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律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实行并联审批,严禁一切形式的“体外循环”。认真落实首位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简化审批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前置审批的事项,一律停止执行。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精简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核准,逾期不办视为同意,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管各园区等)
26.建立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市、县区(园区)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统筹安排或自主选择1家以上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半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实地调研1次,了解生产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开展“温商暖心”行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公务人员可应邀参加符合规定的企业活动。(市纪委机关、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等)
27.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让企业充分享有市场经营的自主权和获得感。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各类纠纷。各地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以及应返未返保证金等。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设立投诉热线电话,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入企监督检查原则上随机抽查,对因变相行使审批权和乱检查、乱收费、乱作为等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问责、公开曝光。(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
28.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各类企业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投资和经营行为。深入开展以“守法诚信、坚定信心”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民营企业家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珍视和维护良好形象。(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等)
29.建立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为企业办事情与谋取私利行为、官商之间正常往来与利益输送行为、无意过失与失职渎职行为。对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中主观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等)
30.营造鼓励民间投资良好氛围。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思维桎梏,大力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全社会都要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支持创业者,多宽容、不苛求,多支持、不干扰,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才能,形成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支持实业的良好局面。(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等)
31.加强政策解读和督查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政策信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方式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提高政策知晓率,帮助和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扶持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兑现各项扶持政策,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继续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每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区(园区)进行通报。定期对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