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关于召开建立健全宿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24-06-24 17:56编辑:商品和服务价格科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定于2024710日上午9:00宿州市发展改革委426会议室组织召开宿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16人)

1.消费者参加人(7人)

居民消费者参加人:刘德传、祁咪咪、邵梅梅、曹蒙蒙

非居民消费者参加人:刘波(七彩雲都宴会酒店)杨柳(醉小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徐峰(高新区唐河饭店)

候选人员:艾顶皖(个体户)、陆厚然(个体户)

旁听人员:周听听(安徽壹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成(砀山县西关火车站土菜馆)

2.经营者参加人(2人)

        (宿州市华润燃气公司)

  荣(宿州市皖能燃气公司)

3.利益相关方参加人(1人)

  涛(个体户)

4.相关领域专家(1人)

孙云鹏(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人员(5人)

 杨瑞芳(市人大代表)

 赵彦志(市政协委员)

   (市工商联)

 赵元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鹏(市司法局)

(二)听证人(3人)

 王淑和(市发展改革委二级调研员)

   静(市发展改革委成本局局长)

 赵浪静(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科长)

、听证方案内容

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更好地保障用气需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1.保障优先。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与供气能力相适应的储气能力,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燃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2.同向联动。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价格变化做同向同步调整。

3.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省、市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

      1.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 含短途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平均价格。同一区域内存在多家燃气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按各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

城燃企业采购上游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高出的部分不予联动。市场公允价格可综合考虑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周边地区平均价格等。

      2.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

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按季度联动或按月联动。每季度(或月)末依据该季度(或月)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季度(或月)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

3.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超过每立方米0.50元),下调不限。超出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和省内短输费用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4.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调整金额。

联动价格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上一年度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4%

(三)调价程序

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燃气主管部门向发改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发改部门按照上述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金额,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发改部门依据联动办法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有关要求

1.加强价格监管。发改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燃气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做好调价工作。对燃气企业瞒报、虚报气源采购价格的,发改部门通过降低终端气价疏导幅度、实施失信惩戒等方式予以惩治,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2.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并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3.维护市场稳定。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城燃企业虚报、瞒报信息,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燃气企业要主动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具体联动方案及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和平稳运行,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

4.兜牢民生底线。继续对低收入人群实行气价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

各县区天然气价格调整参照本机制执行。

 、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专门设置征集意见和建议邮箱为:szsfgwjgk@126.com电话:0557-30338562024710日前,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提交建立健全宿州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