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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0版)

发布日期:2020-08-28 18:30编辑:体制改革和法规科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阅读:

(一)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中介服务事项清单(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办理时限

办理流程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具有相应节能评估备案资质的机构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2.《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收费;财政资金支付;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

双方协商(最高不得超过30工作日)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事项;
2.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3.在委托评估任务时,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事项,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时限等;

4.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情况等,并将咨询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九条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十条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2.《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收费;财政资金支付;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第九条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机关

双方协商(最高不得超过30工作日)

1.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事项;
2.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3.在委托评估任务时,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事项,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时限等;

4.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情况等,并将咨询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3

粮食质量鉴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附件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附件2:《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承储企业擅自动用储备粮,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陈化、霉变,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收费;

政府定价。收费依据:皖价费﹝2014144号文件

收费标准:《安徽省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

5-15工作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委托书,接到委托书后质检机构扦样检验,检验结果报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支付抽样检测费用。

4

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质量鉴定

1.《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第七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2.《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附件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取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附件2《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一条: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入库的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

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中选用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收费;

政府定价。收费依据:皖价费﹝2014144号文件

收费标准:《安徽省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

5-15工作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委托书,接到委托书后质检机构扦样检验,检验结果报送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支付抽样检测费用。

 

 

 

(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相对人委托实施、规范类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处理意见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规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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