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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发布日期:2020-05-18 16:10编辑:体制改革和法规科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阅读: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1

社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四章(五)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服务业发展科

依申请类

2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农村经济发展科

依申请类

3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转报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

2.《201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51130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企业的申报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服务业发展科

依申请类

4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协调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价格认证中心

依申请类

5

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关于同意调整省经信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556号)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

能源办

依申请类

6

粮油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依申请类

7

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认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三(三)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认定和监管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依申请类

8

主食厨房企业加工配送中心、直营店认定挂牌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主食厨房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49号):三(四)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食厨房企业的挂牌认定,对挂牌的主食厨房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依申请类

9

星级粮库创建活动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1.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将粮食仓储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继续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程、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加快烘干设施建设,推进现代粮食仓储科技示范应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安徽省星级粮库创建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主线,以打造星级粮库、建设五个皖粮为主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认真开展一个提升、三个改善为主要目标的星级粮库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粮食仓储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善仓储设施条件,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依申请类

10

市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核准过程和结果查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主动服务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公布

1.《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批准的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文件、文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和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各项收费目录均应定期公布,实行群众监督。

收费管理科

主动服务

12

涉企收费清单公布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

收费管理科

主动服务

13

农产品成本收益信息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本调查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全国农本调查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区域的农本调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农本调查信息,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价格监测中心

主动服务

14

价格监测信息发布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皖政〔20038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资料,但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2574号):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价格监测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充实调整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内容。
4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广电局关于深入开展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皖价监测〔201387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生商品(服务)价格,采集不同经营者销售的同品规商品(服务)价格信息后,采取价比三家的形式集中发布。

价格监测中心

主动服务

15

平价商店(惠民菜篮子活动)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政策合力,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六、保障措施(二十五)兜住民生底线。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政策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可能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

价格监测中心

主动服务

16

节能宣传教育

1.根据国务院第六次办公会议的精神,从1991年起,国家每年举办节能宣传周活动
2
.《节约能源法》第八条:国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主动服务

17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主动服务

18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主动服务

19

能源信息发布服务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5号)主要职责(五):负责发布能源信息

能源办

主动服务

20

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第四十条各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每年制定能力建设(培训)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考核和激励手段促进各类电力需求侧管理专业从业人员加强培训。

能源办

主动服务

21

开展世界粮食日暨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

《安徽省粮食局省农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省妇联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皖粮法联〔2016113号):1.认真组织开展粮食减损增效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际效果。2.活动周期间,各地要积极主动协调各类宣传媒体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善于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扩大社会影响。

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主动服务

22

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指导

1.《国家粮食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12241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一项战略任务,加强本区域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和建设的指导。

2.《安徽省粮食局印发<关于开展粮食流通信息化建设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仓〔201335号):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省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粮食流通产业调转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639号):全面推进智慧粮食建设,建成省、市级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基本完成我省骨干省储库点的粮食收储、综合管理信息化,构建分布式智慧皖粮云计算中心,逐步完善行业信息化网络体系。

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主动服务

23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

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七条: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5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组建产业联盟,搭建创新平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加快技术改造。

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主动服务

24

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公布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四个共同机制的通知》(中储粮皖〔201686号):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收储库点。在收购启动前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已确定的收储库点名单。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主动服务

25

粮食应急保障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二条: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8条:将粮油供应网点纳入各地城乡商业网络建设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县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主动服务

26

粮油信息监测预警数据发布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第17条:规范各类涉粮企业经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制度。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3.《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52016年度)(国粮调〔2014252号)第二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主动服务

27

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服务

1.《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展〔2011184号):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落实、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2.《安徽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皖粮仓联〔201243号):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省粮食局报送年度专项建设计划,协助省粮食局做好项目落实、质量监管和验收等工作;汇总本地区农户档案资料,督促本地区项目县落实农户配套资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农户的储粮仓需求数量,负责与农户签订项目协议,落实收取农户自筹资金;负责项目进度、质量监督和储粮仓的发放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填报农户档案资料等。

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主动服务

28

粮食收购政策宣传

1.《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督促协调地方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

2.《安徽省2016年夏粮收购工作宣传方案》:三、工作任务。1.召开夏粮收购新闻发布会。在夏粮收购开磅之际(5月下旬),会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通过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平台,联合发布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工作准备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同时,编印宣传提纲,建议小麦主产区市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安全仓储与科技科

主动服务

29

接收单位或个人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的检举、投诉并对符合事实的给予奖励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能源办

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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