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宿发改粮储〔2023〕123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中心)、财政局,农发行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研究制定了《宿州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分行
2023年11月21日
宿州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宿州市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按照市、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市级政府、县(区)级政府储备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市级政府储备原粮为小麦,成品粮为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为大豆油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有关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稳定。
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政府储备粮食的轮换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职责:
(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拟定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
(二)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储备粮食的轮入、轮出工作;
(三)统计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轮入粮食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补贴的清算。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费用,会同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所承担的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政府储备粮食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三)建立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台账,按时报送轮换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三、计划管理
第九条政府储备粮食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制度。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储存总量的25%至40%,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实行动态轮换。
第十条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3-4年、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逐级提出申请,经粮权所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小包装储存食用植物油根据季节不同确定轮换频率,在保质期内,承储企业可以多次滚动轮换,保证常储常新。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在确保计划库存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承储企业也可采取滚动轮换方式。
第十一条政府储备粮食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和同库点轮换。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二条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政府储备粮食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在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政府储备粮食轮入可以按照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调研后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储备粮食轮出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农发行账户。受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公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指标清单,有竞买意向的企业可以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底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综合参考有关机构价格认定情况和市场行情变化等共同研究确定。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确定的销售底价和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公开竞价销售超过3次仍然流标没有成交的粮食,由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调研后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协助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市财政部门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县(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竞价销售底价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部门共同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完成政府储备粮食轮换计划后,要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对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入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十六条政府储备粮食和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粮(油)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市级政府储备成品粮、小包装储存食用植物油及实行滚动轮换方式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均不设轮换架空期。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四、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应用先进、绿色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对所有出入库的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进行原粮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政府储备粮食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完成检测。
第十九条轮入的政府储备粮食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国标三级以上(含),小麦粉国标特制二等以上(含),小包装储存食用植物油国标二级以上(含),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等。根据当年粮食生产情况,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曰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政府储备粮食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二十条轮出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以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 〕 178号)有关规定。
五、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由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收购价格(含等级差)加上收购费用。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贷款利息、轮换和动用形成的差价亏损据实拨补,因承储企业收购、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差价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轮换和动用形成的价差收入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支持承储企业改善粮食的保管条件和弥补以后年度出现的差价损失。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的保管、轮换环节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或节余)由承储企业自负 (或自留 )。具体标准:每年粮食(成品粮折算成原粮数量 )保管费用补贴0.094元/公斤每年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补贴0.40元/公斤;粮食 (原粮) 轮换费用满四年轮换的补贴0.10元/公斤,三年轮换的补贴0.07元/公斤,二年轮换的补贴0.04元/公斤,一年轮换的不予补贴;成品粮(折算成原粮数量)轮换费用年补贴0.10元/公斤: 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满二年轮换的补贴0.30元/公斤,一年轮换的补贴0.20元/公斤;小包装储存食用植物油和实行滚动轮换方式油罐储存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年补贴0.30元/公斤。轮换费用的补贴含所轮换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费用和正常损耗等。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管理费用、轮换补贴、贷款利息等由市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指标下达至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政府储备粮食新增加计划按规定挂牌收购的收购费用0.04元/公斤。
县(区)级政府储备粮食相关费用标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六、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大科学保粮投入,加强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可由粮权所属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政府储备粮食承储计划,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政府储备粮食;
(二)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食损失;(三)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食品种或储存地点﹔
(四)不按规定增扣量或政府储备粮食短少超过2%以上;
(五)政府储备粮食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六)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
(七)连续两个轮换周期无法按期完成轮入任务;
(八)虚报政府储备粮食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九)挤占挪用政府储备粮食收购、销售资金;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七、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市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宿财建〔2015〕135号)《宿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宿粮仓联〔2016〕122号)和《宿州市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宿粮粮联〔2022〕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