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2104-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4-29 01:04
文  号: 宿皖北办〔2021〕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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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4-29 01:0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6

宿州市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宿皖北办〔20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已经2021428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宿州市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1429

  

 

落实国家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

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促进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地区〔20201499号),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推动我市高质量引领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高质量发展,用足用好国家和省支持政策,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和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一城两区三基地、走在皖北振兴前列提供有力支撑。

二、任务分工

(一)2020年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布局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单列,不纳入地方能耗双控考核。对集聚区新改扩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按照大气污染防治非重点区域在安徽省内实施差别化管理,用煤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1.全面梳理2020年我市省级园区符合条件的国家布局重大项目,积极申请国家能耗指标单列且不纳入地方能耗双控考核。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对省级园区内新改扩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争取项目用煤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统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对省级园区内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根据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基数,争取调剂解决总量指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对从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转移到集聚区的传统产业,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集聚区实施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符合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4.对从沪苏浙地区转移到我市省级园区的传统产业项目,争取国家和省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省级园区内符合自然资源配置计划指标的项目,优先办理备案核销。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进度,以挂钩折算出可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争取更多转移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积极申请国家自然资源配置计划指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6.对省级园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优先使用县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确不能保障的,支持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解决。市域内调剂仍难以满足需要的,积极申请在省内调剂。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符合国家统筹条件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7.对已纳入国家和省重点保障的省级园区重大基础项目用地计划,市级层面确实无法保障,积极申请国家和省予以配置计划指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集聚区内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在具备条件的集聚区,允许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8.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政策,支持省级园区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用户自主参与市场化交易。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宿州供电公司、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9.鼓励省级园区成立售电公司,集中代理符合条件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争取最大价差。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宿州供电公司、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在集聚区内稳步推进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基准价按照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2020年暂不上浮。

10.加强与国家和省政策对接,落实交易价格上下浮动政策,稳步推进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宿州供电公司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集聚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偏高的管网输配服务价格,取消没有实质性服务的收费和加价。

11.实施天然气输配价格常态化监管,争取降低天然气短输价格。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2.落实非居民用气量价挂钩政策,实行差别化定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3.开展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不合理收费专项行动,降低企业成本。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宿州供电公司、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鼓励中央企业在集聚区布局发展,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支持。

14.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在我市省级园区布局发展,对接落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统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5.持续深化央企与我市企业合作,对接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省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推动省属企业加大在宿投资合作力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集聚区及周边住宅用地供应,特别是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允许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就业或创业的人员提供一定的住房租赁补贴。

16.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全力保障省级园区及周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房管中心、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7.加强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接,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就业或创业的人员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范围,按照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

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提高集聚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支持集聚区与长三角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

18.加大省级园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力度,在不低于省人均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补贴标准,确保有培训需求的企业应培尽培,补贴政策应享尽享。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教体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19.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加强指导和协调,推动组建长三角地区技工教育发展联盟,在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师资培训、技能竞赛、教学改革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0.落实淮海经济区试点职业院校跨区域职业教育合作培养协议,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牵头单位:市教体局

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1.争取省级加大对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技工人才培养、技能人才基地建设等支持力度,对获得认定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给予相应补助。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对急需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适当放宽外籍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为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提供签证、工作、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

22.健全完善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机制,为各类人才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教体局、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3.认真落实国家及省移民出入境便利、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等政策,探索建立境外人员管理服务站,积极推荐办理永久居留证,进一步缩短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和补发以及居留许可签发的审批时限,缩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受理、审核时限。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鼓励集聚区加大土地资源清理整合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根据实际发展需要与邻近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24.鼓励支持省级园区采取挂钩折算方式,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整体规划、分期实施、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5.支持省级园区企业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集聚区采取园中园、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模式与沪苏浙及省内合肥、芜湖等地共建合作园区,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享等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26.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每个省级园区至少与沪苏浙合作共建1个省际园区,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享等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7.延续落实宿马园区、泗涂产业园南北合作共建园区财政、金融、土地、干部等支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统计局、宿马园区管委会、泗县人民政府、泗涂产业园管委会

(十二)鼓励新入区企业与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

28.建立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措施,对省级园区引进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优质项目,优先安排用地供应。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9.支持省级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政策。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房管中心、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采取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措施灵活用地,满足集聚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30.积极争取并细化落实国家各类灵活用地保障措施,不断改进保障方式,满足省级园区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1.鼓励省级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支持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2.支持省级园区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租期及用地量;招拍挂取得的租赁土地,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和抵押。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集聚区按照先建后评、滚动支持、持续监测、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原则,发展先进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33.加强与国家及省主管部门对接沟通,积极争取省三重一创政策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4.按照先建后评、滚动支持等原则,支持云计算、生物医药、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加快省、市战新基地工程等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对提升集聚区内外互联互通水平的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航道等现代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给予支持。

35.加强铁路、高速公路、航道、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工作,申请列入省级调度重大项目计划。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6.争取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并给予支持,加快完善项目前期手续。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相关补助资金对集聚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等符合条件项目的支持力度。

37.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支持,对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等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补助资金和省统筹投资项目,积极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债券管理和发行条件的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设立为集聚区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机构在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

38.争取省银保监局支持,推动设立为集聚区服务的中小商业银行和专营机构。

牵头单位:宿州银保监分局

参加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9.引导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集聚区设立分支机构。

牵头单位:宿州银保监分局

参加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商行首发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

40.鼓励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产业发展基金。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1.争取省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皖北分支机构或子基金。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2.积极争取国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等改革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商行首发上市,推动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以及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3.积极争取企业债券融资发展的支持政策,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力度。

牵头单位: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参加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宿州银保监分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集聚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固体废物资源回收基地、危险废物资源处置中心建设。

44.积极争取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项目资金支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5.编制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选派干部和专业人才到集聚区挂职或任职,选派集聚区优秀干部人才到沪苏浙园区和科研院所挂职锻炼,沪苏浙选派干部人才支持集聚区建设发展。

46.积极争取央企和中央金融机构选派干部和专业人才到集聚区挂职或任职,促进当地现代金融、科技创新、工业经济等管理水平提升。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7.积极对接省委组织部,推动我市与沪苏浙园区、科研院所开展干部双向挂职锻炼。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鼓励集聚区先行先试放管服改革举措,创新运营管理、利益分配、区域联动体制机制,探索产业集聚、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化发展路径。

48.支持省级园区先行先试放管服改革举措,优化园区管理架构和职能分工,推进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9.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优化企业开办服务。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参加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0.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更多高频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加快推进市场体系一体化。

牵头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支持集聚区与沪苏浙城市建立皖北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对口合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对接,搭建产业转移承接促进平台。

51.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制度创新经验,推动与长三角发达城市结对共建,深化产业、人才、管理等方面合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2.积极争取国家协调沪苏浙,加强与集聚区建立园区合作共建机制,推进相关产业向集聚区有序转移,协同建设张江萧县、宿州徐州等省际产业合作园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3.争取国家和省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积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降低物流成本等。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支持根据集聚区发展需要培育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54.加强与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园区)申请建设公用型保税仓、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加快申报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探索创建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城市。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宿州海关、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5.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及省级跨境电商支持政策,出台市级配套政策,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着力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优质企业,打造跨境电商特色产业。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宿州海关、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6.复制推广合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成熟经验,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融合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参加单位:宿州海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或研发机构按规定申请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57.加强与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对接沟通,推动企业或研发机构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8.加快培育和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推动农业科技转移转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59.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参加单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60.对纳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重大科技平台项目享受中心项目同等支持政策,推动国家和省支持皖北创新平台建设政策措施加快落实。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督导,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成效到位。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抢抓政策机遇,精准对接沟通,切实承担集聚区建设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支持。

(二)健全推进机制。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研究,主动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及沪苏浙地区沟通衔接,对照任务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落实集聚区建设推进举措。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加快打造产业承接平台,吃干榨尽支持政策,合力推动国家和省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跟踪督导。市加快皖北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分工方案实施的协调指导,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各项具体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调度和工作评估。各市管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进展,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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