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环卫处,埇桥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宿政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测算和听证会的结果,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附表),已于2011年12月2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本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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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宿州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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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对象 |
征 收 标 准 |
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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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
3元/户·月 |
户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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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军等在职职工 |
1元/人·月 |
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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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般企业单位 |
1元/人·月 |
在岗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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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业网点 |
0.5‰ |
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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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店、餐饮、娱乐业 |
1‰ |
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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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贸市场 |
固定摊位 |
10元/摊·月 |
摊位(点)数 |
流动摊点 |
0.5元/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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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运车辆 |
长途客车 |
0.1元/座·月 |
座位数 |
城市公交 |
2元/辆·月 |
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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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 |
1元/辆·月 |
车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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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筑企业(渣土) |
8元/吨 |
渣土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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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垃圾自运至处理厂 |
45.5元/吨 |
垃圾量 |
备注:原收取的市容环卫有偿服务费(宿州市物价局价业〔2000〕143号)为居民4.00元/户·月,扣除原标准中的垃圾处理费1元,调整为3.00元/户·月,与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3.00元/户·月归并征收,每户每月6元。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生活垃圾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各县人民政府。
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