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人大六届二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08 20:5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6
张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产品初加工尽快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建议”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253号),对稻米、小麦、大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等初加工用电以及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对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可按定比或定量的原则分别计价。目前我市已按上述规定落实相关生产环节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相关电价政策,有效降低我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生产用电成本。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7-3033856
联系人: 赵浪静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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