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2206-0003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6-28 发布日期: 2022-06-28 11:54
文  号: 宿发改服务〔2022〕10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服务业和财金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9049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6-28 11:54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6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宿发改服务〔2022104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管各园区经发局(部)、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2022628

 

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业领域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宿州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宿发〔20225号)、《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政办秘〔201917号)、《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宿政秘〔202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目的是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发展,撬动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引导资金在安排上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项目(事项)的资金补助、资金奖励和资金补贴。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在引导资金分年度的使用方案中明确。引导资金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奖补的项目(事项)。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依据《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导则》内容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服务业领域

1.服务业集聚发展,包括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等;

2.服务业重大项目,包括流通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示范项目、面向制造的关键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创新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

3.服务业主体提升,包括服务业品牌与标准化建设、服务业统计体系建设、服务业示范试点建设、服务企业发展等;

4.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现代物流领域

5.支持物流产业双招双引、人才培养等,支持企业、协会参与招引工作;

6.支持工业物流、冷链物流、绿色物流、智慧物流等重点领域发展,支持增强物流领域金融供给;

7.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化建设、统计体系建设、总部建设、仓储设施建设、示范试点创建等,支持物流企业技术提升、设备提升、标准化建设,支持电商快递协同发展;

8.支持畅通铁路货运、邮政快递、水运、干线等物流通道,支持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城乡配送物流体系等;

9.其他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每年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服务业发展规划、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市服务业、物流业重点工作研究确定。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和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符合引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三)资金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法人一般是企业,公益性强的项目可以由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

(四)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和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已落实,具备正式开工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为1-2年;

(五)对县区、园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和事项,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引导资金的初审上报工作,提交年度引导资金正式请示文件,并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报告文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项目情况、建设方案、投资情况等及相关附件。具体编制要点,在市发展改革委年度工作方案中明确;

(二)对申请报告文本内容和附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三)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3季度申报本年度内引导资金项目,或按发展改革委结合工作实际安排的时间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市管企业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县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筛选、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区、园区的项目单位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实施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研究提出引导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投资计划,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符合支持方向的免申即享类项目(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当年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资金规模(兑现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年度预算资金规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科学合理确定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下一年度预算资金规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标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引导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要定期向所在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事项)。有关报告由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事项)验收工作,原则上在项目(事项)竣工(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总结评估报告,并于每年1031日前将上一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参考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年度总结评估报告,适时对上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以及当年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并被查实的,除收回已拨资金,将项目单位失信行为纳入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外公示曝光。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所在地下一年度此类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办法(暂行)》(宿发改贸服〔2016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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