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45/201604-00025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6-04-15 15:39
文  号: 宿发改贸服〔2016〕10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服务业和财金科 政策咨询电话: 3029049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04-15 15:3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06

宿发改贸服〔2016104

 

各市管产业园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2016415日           

 

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24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124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宿政秘〔20149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 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引导资金投资方式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有关事项的资金补助或资金奖励。

第四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发展重点和薄弱环节。

一)支持优势及特色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支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促进地方主导产业发展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符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现代服务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1241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宿政秘 〔20149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34号)规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文化服务业、旅游业、商贸服务业、家庭服务业、会展经济、总部经济、高端服务业等。

三)支持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五)支持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设。

六)支持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七)支持服务业统计体系建设。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 个人的奖励。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条要求,确定引 导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二章  申报内容

 

第五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事项,需编制宿州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补助(奖励)的项目或事项的基本情况等。同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一)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二)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出具项目审批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单位能力证明文件,编制的专项规划、专项实施方案,市政府表彰文件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

 

第六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年三季度申报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项目,或按发展改革委当年规定的时间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发展改革委,各市管产业园区、各县(区)的项目单位可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筛选、审查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所评审的项目或事项按竞争力和影响力排序。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室全程现场监督。

第九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统一规定的方式进行网上公示。对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年度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并获得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管产业园区、各县(区)的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效果评估。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则,对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两年内不 再受理该项目单位所在地此类项目支持申请,五年内不再受理 该项目单位此类项目支持申请。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415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发布的《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办法》(发改贸服〔2013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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