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宿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宿州市社会福利中心:
你中心《关于提高宿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宿社福发〔2021〕25号)文件收悉。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5〕40号)文件精神,结合你中心实际情况,并参照邻市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对自费入院的老年人养老服务床位费和护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按附件规定执行。床位费、护理费按月收取或退费。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护理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入住人员自主选择服务等级。
二、特需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满足入住老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你中心可根据服务成本等因素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自费人员服装自备,床上用品费用、膳食费、医疗费由本人按实际开支支付,不包括在床位费和护理费之内。养老服务机构向入住老人收取的膳食费,应按“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据实收取,按月公布账目。
四、你中心除收取上述项目外,不得再另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前,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未按照协议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五、你中心接文后,在收费地点及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批复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报批。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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